李軒甫 談星餘
  1996年,剛出生的陳曉被一村民收養。今年年初,當地居委會向每位村民發放徵地補償款5萬元,卻以陳曉未辦usb理合法的收養關係,不屬於該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拒絕向其支付徵地補償款。
  被收養17年卻拿不到徵地補償款,陳曉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曉的訴房屋出租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1996年,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鎮海居委會村民劉寶收養了陳曉。2000年9月辦理了戶口登記,陳曉負債整合在被收養之前,劉寶已生育兒子陳亮。
  2013年1月8日,鎮海居委會向每位村民發放徵地補償建築設計款5萬元,唯獨沒有發給陳曉補償款。
  陳曉表示,她被收養後,由原鎮海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書”,證明瞭鎮海居委會承認陳曉屬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此後按照法定程序和規定到海口市公安局新海邊防派出所補九份民宿辦“常住人口登記卡”,並被批准同意落戶到原海口市秀英區長流鎮鎮海村012號。因此,從法律上已承認陳曉與劉寶收養關係成立。陳曉還說,從入戶後至今戶口一直沒有遷移,一直在村裡與父母共同承包土地,作為其唯一經濟來源及生活保障。她與父母家人一直居住、實際生產和生活在鎮海居委會至今。另外,在2010年的拆遷補償安置中,陳曉也分得鎮海居委會一套房。為此,可以證明陳曉已經具有鎮海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享有與鎮海居委會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待遇的權利。
  鎮海居委會則認為,根據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收養子女的戶口登記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陳曉不符合這些規定,也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原鎮海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書”也是在人口普查時為瞭解決陳曉的上學問題,應村民的請求出具的,內容並不真實合法。
  對此,法院認為,劉寶在收養陳曉之前,已生育一子,與陳曉之間不符合收養條件,而且劉寶也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合法的收養登記手續,雙方收養關係未依法成立。
  根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對於依法成立收養關係的養子女和依法成立繼子女關係的繼子女,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與親生子女相同。但是,陳曉與劉寶之間沒有依法成立收養關係,陳曉不具有鎮海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陳曉要求鎮海居委會支付徵地補償款5萬元,理由不成立。
  對此,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陳劍律師表示,根據收養法第6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30周歲。該法第1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而且收養法是1992年頒佈實施的,因此劉寶在1996年收養陳曉,應當適用收養法,所以劉寶收養陳曉不具備收養條件而不具備法律上的收養關係,陳曉不能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原標題:被養了17年為何分不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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