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法目的與人生 法律學習與人生目的(引自HappyPeter大作) 吾人認為法律之學習應可分為三個層次,每個層次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一) 法律哲學層次:  1. 目的:抽象思維訓練與形上學直觀能力的開啟。  2. 終極目的:人西裝外套生哲學與價值觀的養成。(二) 法律條文與理論體系之層次:  1. 應將「條文體系」及「理論體系」分別建立,相互融合。  2. 邏輯推理能力的訓練。  3. 法律釋義學應結合社會生活經驗。(三) 實例訓練層次:  1. 具體地將ARMANI條文與理論運用於生活案例中。  2. 考試答題技巧、邏輯鋪陳能力的訓練。  現在國家考試以實例題為主,因此發現有些同學偏於訓練實例題的作答,反而荒廢了基本體系及概念(第二層次)的建立,如此就像建於沙灘的樓房當鋪而基礎不穩固。而更普遍的問題是,一般法律人只精於法律的操作(第二層次及第三層次),卻忽略許多人性層面正確的價值觀(第一層次),甚至忘了為人最根本的目的:(無論你稱之為)「了悟自我」、「開悟成佛」或「認識上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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